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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

丽环(遂)罚〔2024〕2号
索引号:002662737/2024-177136 生成时间:2024-02-27 14:36:23 发布机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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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环(遂)罚〔2024〕2号

案件名称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或去向不符合规定、发现排放数据异常不报告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在浙江省遂昌县实施了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或去向不符合规定、发现排放数据异常不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通知书中所列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机关名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2月18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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