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环(遂)罚〔2024〕2号
案件名称: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或去向不符合规定、发现排放数据异常不报告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浙江鸿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2日在浙江省遂昌县实施了排污口设置、污染物排放方式或去向不符合规定、发现排放数据异常不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八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叁万玖仟捌佰元整(¥39,8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通知书中所列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机关名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年0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