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2024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规划及许可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2024年我县烟花爆竹经营市场秩序,加强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工作,推动烟花爆竹行业规范、安全发展,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93号)、《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安全技术规范》(AQ4128—2019)、《丽水市烟花爆竹经营燃放管理规定》以及《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遂政通告〔2021〕4号)等有关法规标准和遂昌县“最多跑一次”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牢固树立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贯彻“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综合考虑行政区划、人口规模和城乡安全发展需要,建立健全适应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合理布局、规范有序、安全便民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网络。
二、布点规划要求
(一)严格布点申请。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原则,合理确定各乡、镇(街道)及所辖村的布点。充分考虑各乡、镇(街道)和行政村分布及禁燃禁售范围,以2023年底户籍人口数为依据,设置烟花爆竹零售点。同一乡、镇(街道)通过现场安全条件审核和培训考核符合要求的申请人,数量超过2024年计划许可数量时,采取抽签形式决定。
(二)严格禁放区等区域布点。一是对遂昌县人民政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红线范围内不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点;二是对集贸市场、商场、幼儿园、中小学校、医院、车站、养老院、加油站、危险品生产储存及易燃易爆场所100米范围内不布设烟花爆竹经营销售点。
(三)严格村庄布点规划。为方便群众,对人口较为集中且距离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所在地较远的村庄,应适当布设烟花爆竹零售点。
三、布点条件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选址与布局
1.零售店(点)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在城镇居民集中居住小区内。
2.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军事管理区、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
3.零售店(点)不应设置在地下及半地下室内和桥下及涵洞。
4.零售店(点)设置在两层建筑物内时,零售场所与其他房间之间不应有楼梯或洞口相通,零售场所正上方房间不应作为营业场所,不应作为培训教室、会议室,不应有人员留宿。
5.零售店(点)毗邻其他建筑物时,其毗邻墙体应为不燃材料墙体,且不应有门窗和洞口相通。
6.零售店(点)存放区和销售柜台应分区布置,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
7.不应将烟花爆竹零售场所作为其他经营和人员生活等场所的进出通道。
8.零售店(点)采用临时建筑物时,应独立设置;其他商品销售场所的安全疏散通道不应通过烟花爆竹销售专柜,且不影响安全疏散。
9. 零售店(点)应选择在消防车辆可以顺畅到达的区域;不应设置在电压高于1KV的电力线路下方。
10. 零售店(点)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平方米,且不大于200平方米;零售店(点)之间外部距离不少于50米。
11.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悬挂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2.零售店(点)的醒目位置应设置禁止烟火等安全警示标识。
(二)建筑物结构
1.零售店(点)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符合GB50016的规定, 且不应低于三级;独立设置且与其他建筑物相距超过12米时, 其耐火等级可为四级。
2.零售店(点)与其他场所联建时,其隔墙应为厚度不小于180毫米的密实砖墙,或者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其他密实墙, 隔墙上不应设置门窗和洞口。
3.零售店(点)的安全疏散门宜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采用其他形式的门时,应符合消防安全疏散要求。
4.零售店(点)安全出口应畅通,店内任意一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5米; 顾客进出的门洞宽不应小于1.5米;搬运烟花爆竹进出的门宽不宜小于1.2米。
5.零售店(点)建筑物为临时板式结构的,宜采用板厚不小于50毫米的彩钢岩棉夹芯板作墙面和屋面。
6.零售店(点)建筑物为临时搭棚形式的,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棚的两侧及后侧应密实围护。
(三)消防与电气
1.零售店(点)内严禁有明火。
2.零售店(点)禁止采用产生明火和有强热辐射的采暖设备;且产品与采暖设备的距离应不小于30厘米。
3.零售店(点)周围25米范围内若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两者之间应有不燃材料实体隔挡。
4.零售店(点)应配备至少2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放置便于取用位置。零售店(点)使用面积大于100平方米时,应至少配备4具且分两个设置点。
5.零售店(点)内电气线路不应有明接头。
6.零售店(点)采用普通电气设备时,应与烟花爆竹保持不小于1.2米的水平投影距离, 禁止使用白炽灯、射灯等容易产生高温的灯具;电气线路应穿钢管敷设, 也可采用带有阻燃护套电缆或阻燃型绝缘导线。
7.零售店(点)用电设备、照明灯具、开关及插座宜采用可燃性粉尘环境用电设备22区DIP22、IP54。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申报材料
1.填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零售店(点)执行“先照后证”,即必须先持有市场监管部门核准经营烟花爆竹的营业执照或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3.零售点及其周边安全条件说明(周围100米范围示意图)和文字说明,并附店面周边和内部情况数码电子图片。
4.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
五、申报时间和方式
申报时间:从2024年1月26日开始至2024年1月31日止。报名方式:申报人员可以到浙江政务服务网申请
申报网址:
申报人员自行下载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并于申报截止时间前将所有申报材料至浙江政务服务网,经县应急局联合乡镇应急办现场安全条件确认后进行材料审查。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请各乡、镇(街道),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科学布点。积极做好宣传贯彻和政策解释,纠正经营户思想认识上的偏差,强化零售经营店(点)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主体责任落实,提高安全经营意识,切实改进和提升安全管理,确保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二)严格审批。按照“保障安全、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适度竞争”的原则,坚决把安全间距不足、集中连铺经营、安全管理混乱的经营户淘汰,取缔“下店上宅、前店后宅”。鼓励发展专店经营。严格审查布点申请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做到“谁签字、谁负责”。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对不符合布点安全条件要求的,一律不予审批,确保销售点设置的公平、公开、公正、安全、合理,杜绝“关系户”、“人情证”。
(三)加强监管。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加强辖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建立健全安全隐患整治长效机制,督促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严防事故发生。各有关单位要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肃查处超量储存、超范围经营、销售伪劣产品、无证经营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各环节监管。
(四)强化“打非”。各乡镇、各有关单位明确“打非”职责,公安、应急、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将建立联合执法长效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烟花爆竹非法经营、储存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遂昌县2024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
附件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附件3:遂昌县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表
附件4: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示意图
遂昌县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6日
附件1:
遂昌县2024年度烟花爆竹零售网点设置规划
乡镇(街道)名称 | 布设规划控制数(家) |
妙高街道 | 临时店5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云峰街道 | 临时店6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石练镇 | 临时店4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金竹镇 | 临时店4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大柘镇 | 临时店4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王村口镇 | 临时店2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黄沙腰镇 | 临时店2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北界镇 | 临时店3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新路湾镇 | 临时店4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湖山乡 | 临时店3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三仁乡 | 临时店3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应村乡 | 临时店2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高坪乡 | 临时店2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柘岱口乡 | 临时店2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龙洋乡 | 临时店1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蔡源乡 | 临时店1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濂竹乡 | 临时店1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西畈乡 | 临时店1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焦滩乡 | 临时店1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垵口乡 | 临时店2家(禁止燃放区域以外) |
合计 | 53 |
附件2
申请编号: | 受理编号: |
申请日期: | 受理日期: |
烟 花 爆 竹
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申 请 书
□申请 □变更
单位名称 | |
经 办 人 | |
联系电话 | |
填写日期 |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制样
填 写 说 明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变更分别填写本申请书的许可证申请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2.本申请书一式2份,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者用打印机打印,字迹要清晰、工整。
3.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许可证发证机关填写,“受理编号”、“受理日期”应与受理通知书的受理编号、日期一致。
申请书的其他内容均由申请单位填写。
4.申请书中“单位名称”指申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或者预先核准的单位名称;“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5.申请书封面“单位名称”处应盖申请单位公章。
6.申请表中所有栏目均为必填项。其中:
申请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所载的事项相同的,按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内容填写;
“登记机关”是指颁发工商营业执照或者预先核准单位名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全称;
“经济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市场主体统计分类的划分规定》的通知(国统字〔2023〕14号)的规定,填写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代码;
“固定资产总值”、“销售额”分别指填写本表时上年度的固定资产总值、销售收入总额。以前未经营烟花爆竹的不需填写;
“专用仓储设施”、“申请经营范围”栏在[ ]内选择性划“√”。
7.申请存放量不得超过《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最大存放数量。
8.产品分级按照《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规定填写
许 可 证 申 请 表
单位名称 | 主要负责人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专用仓储设施 | 无[ ] 有[ ] | ||||
仓储设施地址 | |||||
经 济 类 型 | 注册资本 | 万元 | |||
联系电话 | 传真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登记日期 | ||||
登记机关 | |||||
固定资产总值 | 万元 | 销 售 额 | 万元 | ||
从业人员 | 人 | 其中 | 负责人 | 人 | |
销售人员 | 人 | ||||
申请 经营范围 | 爆竹类:£C级 | 喷花类: £C级 £D级 | 旋转类: £C级 £D级 | ||
升空类:£C级 | 吐珠类:£C级 | 玩具类: £C级 £D级 | |||
组合烟花类:£C级 £D级 | |||||
申请存放量 | |||||
申请意见 | 本单位符合《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烟花爆竹法律法规规定和浙江省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对以上情况和所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申请单位盖章 主要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3:
遂 昌 县 烟 花 爆 竹经 营(零 售)许 可 证 审 查 表
序 号 | 审查内容 | 安监站初审意见 | 应急局复审意见 |
1 |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核准通知书。 | ||
2 | 经营场所房产合法性证明(租赁的含租赁协议)。 | ||
3 | 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0平方米 | ||
4 | 与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场所的安全距离,不得少于50米 | ||
5 | 与车站、码头、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场所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最近距离不得少于100米 | ||
6 | 烟花爆竹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二层的正上方房清空闲置,并完成对楼梯封堵。 | ||
7 | 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至少两具5公斤及以上的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 | ||
8 | 是否实行专店销售。 |
单位 | 姓名 | 单位 | 签字 |
初审人员 | |||
乡镇(街道)应急办意见 | 负责人(签字) : 时间: 年 月 日 | ||
乡镇(街道)意见 | 分管领导(签字): 乡镇街道(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批科室 意见 | 科室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发证机关 意见 | 负责人 (签字): 发证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4:
烟花爆竹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示意图
前(填写某路或某街): | ||
左相邻 | 零售店( )㎡ | 右相邻 |
后(填写某路或某街): |
注:
1、本店距其他烟花爆竹零售店是否不大于50米:是()否()。
2、本店距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