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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东振建材有限公司

丽环(遂)罚〔2024〕7号
生成时间:2024-07-16 17:29:36 发布机构:丽水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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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丽环(遂)罚〔2024〕7

案件名称:遂昌东振建材有限公司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案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遂昌东振建材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摘要):当事人遂昌东振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在浙江省丽水市遂昌县云峰街道连头村实施了违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相关规定等行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玖仟陆佰元整(¥59,600.00)。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根据缴款通知书中所列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行政机关名称:丽水市生态环境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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