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县十七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97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范春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收取天然气初装改造费的建议》(第97号)已收悉,针对您提出的相关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规范和完善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遂发价〔2018〕3号)文件内容,我县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标准参照《丽水市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规范和完善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预埋和改造收费的通知》(丽发改价管〔2017〕493号)文件执行。 “市区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已投入使用但未通气的居民住宅(下称未通气存量住宅)实施管道燃气设施改造的,居民向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申请开通使用管道燃气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可向首次申请开通的用户收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为:2200元/户,其中‘低保户’家庭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按 1500元/户收取改造费”。
二、根据《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遂昌县天然气进小区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遂建设〔2023〕118号)文件规定,“加大未建天然气管道住宅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优惠政策。为进一步有效推进我县天然气气化率的提升,降低未建天然气管道小区居民安装天然气的成本,县天然气公司对目前已建成交付但未配套天然气管道的住宅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实施优惠政策,管道燃气设施改造费标准由2200元/户优惠至1600元/户收取,其中低保户家庭凭相关部门有效证件按1100元/户收取。优惠政策执行期限为发文之日起三年。”发文日期为2023年10月5日。您提出的“统一收费标准、公开透明收费”建议,目前优惠期内收费标准按照(遂建设〔2023〕118号)文件执行,收费标准天然气公司已在行政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等地方公式,下步将在营业厅进行公式。同时我局会联合相关部门加强对天然气公司的监管力度,确保其按照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感谢你对我局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遂昌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