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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交通运输局等5部门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公路涉路施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遂交发〔2024〕26号
索引号:2662278/2024-183891 生成时间:2024-08-29 15:21:28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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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及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规范涉路施工活动,减少交通事故隐患,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5第2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公路,是指我县范围内按照国家、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二)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公路两侧一定的范围内划定的对建筑物和构筑物建设进行控制管理以保障出行安全和公路畅通的区域,包括公路用地及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禁止实施危害公路完好、安全、畅通行为的区域。

(三)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建设施工(以下称涉路施工)管理须遵守本办法。

(四)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涉路施工内容是指:

1.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

2.跨越、穿越农村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3.在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4.利用农村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5.利用跨越农村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

6.在农村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

7.在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管理职责

(一)县交通运输局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县、乡道涉路施工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工作;县公路养护管理部门承担所管养公路损坏修复及负责公赔(补)偿具体工作。

(二)县公安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涉路施工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乡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履行乡道、村道公路管理养护职责,负责辖区内乡道、村道公路巡查工作,及时劝阻、制止各种违法挖掘损坏或者非法占用乡道、村道的行为,并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局加强村道涉路施工的管理,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报告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处理。

三、涉路施工管理及要求

(一)在县道、乡道进行涉路施工活动,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安全技术评价报告需明确以下内容: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项目是否侵入公路建筑限界;涉路施工项目自身的安全是否符合要求;施工时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措施是否符合要求;涉路施工项目建成后对公路运营安全是否存在影响;处置施工险情、意外事故以及保证运营安全的应急方案是否符合要求。

(二)申请在县道、乡道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申请人按相关要求,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或者交通运输政务服务窗口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2.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3.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涉路施工活动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同时征得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照规定提前向社会公告。

(三)因气候、地质条件等特殊原因涉路施工需要延,申请人应当在许可期限届满前1个月,提出许可延申请。县交通运输局根据申请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并按照审批程序办理延期手续。如果延期许可届满还未完成的,应当重新申请许可。

(四)建设工程需要更新采伐县、乡道公路用地上树木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局提出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也可由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代为补种,建设单位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

)涉及占用、挖掘、埋设管线管道等涉路施工许可活动,相关项目责任部门及乡级人民政府应按批准的项目规划,编制下一年度的建设计划,于每年12月底前报县交通运输局,并根据实际情况,次年6月底前对建设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各责任单位的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农村公路建设、改造、养护工作。

涉及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农村公路或埋设管线管道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项目,水利、建设、农业农村、电力等相关部门应在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征求县交通运输局的意见县交通运输局应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及时对规划、设计方案提出意见建议。水利、建设、农业农村、电力等相关部门将涉路施工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预算。

(七)需要占用、挖掘、跨越、穿越村道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与属地乡级人民政府签订协议。县交通运输局应当组织编制占用、挖掘、跨越、穿越农村公路涉路施工活动协议示范文本,协议应当明确设计和施工方案、影响路域范围、施工时间、公路恢复要求、安全防护措施、日常管养维护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

(八)因防洪抢险、抢修管线管道等特殊情况需挖掘公路的,级人民政府相关单位可以先行抢修,同时县交通运输局、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备

(九)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综合巡查系统工作规范要求,统筹调度本级公路巡查力量,制定本级公路巡查计划和巡查方案,组织开展公路综合巡查,并指导乡级人民政府开展公路综合巡查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乡道、村道的巡查,并及时将非法占用、未经许可擅自涉路施工等行为报告县交通运输局县交通运输局应在接到报告后及时到现场处置。

十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提交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不得超范围施工作业。要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落实保障公路及其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措施,确保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埋设、架设的管线、杆管、电缆等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涉路工程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损坏,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县交通运输局依法责令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改正,涉路工程设施所有人、管理人应及时修复,逾期未修复且经催告仍不修复的,公路养护管理单位代修复,费用由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承担。涉路工程因公路扩建、改建、提升改造等需要迁改公路及公路用地和建控区范围内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及时按要求自行拆除、迁移。

(十三县交通运输局应当加强涉路施工的监督检查,并加强技术指导,对未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的予以制止并责令整改,建设单位应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县交通运输局复查。违法涉路施工活动造成公路路产损坏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批准的涉路施工活动造成公路路产损坏的,应当依法补偿。

(十)涉路施工完毕,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交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进行验收。

四、法律责任

(一)违反公路路政管理规定的行为,县交通运输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浙江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县交通运输局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涉路施工活动按有关规定予以立案查处

本办法未尽事宜,根据相关规定执行。

五、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5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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