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6日14时20分许,位于遂昌县三仁畲族乡十三都村庵内的528国道遂昌新路湾至石练段改建工程第SJSG02标合同段机制砂场钢架结构搭设工程,发生一起一般坍塌事故,造成一名人员重伤,两名人员轻伤。
事故发生后,遂昌县人民政府高度重视,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规定,由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县纪委、县交通运输局、县公 安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总工会、三仁畲族乡政府等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2022年10月24日,事故调查报告经遂昌县人民政府批复同意。
根据《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办法》,对该事故调查处理和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报告如下:
一、事故调查处理过程
(一)行政执法主体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人民政府可委托县应急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一般事故。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方面:本案执法人员为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队在编执法人员,均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且符合2名以上执法人员的形式要求。
(三)行政执法权限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县政府有权依法作出批复。本案属于县政府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和证据方面:本案认定事实清楚。县应急管理局报送县政府审批的《浙江斌马建设有限公司“6·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案卷中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劳动承包合同、调解协议、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及鉴定事项确认书等证据,能够证明浙江斌马建设有限公司“6·6”一般坍塌事故发生事实。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方面: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本案适用法律依据准确。
(六)定性方面: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一款第(四)项“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案中发生1人重伤、2人轻伤,关于一般事故的定性准确。
(七)行政执法程序方面:本案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按规定报请县政府批复等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八)行政执法文书方面:本案行政执法文书总体规范。
综上所见,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主体适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定性准确,程序合法。
二、防范整改落实情况
《浙江斌马建设有限公司“6·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印发以后,浙江斌马建设有限公司、台州市众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三仁畲族乡政府、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对照职责,认真落实各项事故整改措施。
1.责令浙江斌马建设有限公司暂时停产停业,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落实好整改措施。
2.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等部门要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范事故的发生,按照“三个必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县域范围内主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监督管理。
3.三仁畲族乡政府要认真履行属地监管职责,加强对辖区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及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落实情况
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法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张*国、项目技术负责人徐*峰、项目安全负责人陈*平以及监理单位总监黄*、副总监李*炳予以信用惩戒。处罚已到位。
由遂昌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规定对浙江斌马建设有限公司、派驻碎石场项目负责人马*华、派驻碎石场安全员徐*宏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已到位。
由遂昌县交通运输局依据相关规定对台州市众企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民进行行政处罚。处罚已到位。
从““6·6”一般坍塌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看,相关部门和有关责任主体能够认真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浙江斌马建设有限公司“6·6”一般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中有关事故责任追究以及整改措施建议的各项要求。
遂昌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