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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水利局关于遂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填埋场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

遂水利发〔2025〕11号
生成时间:2025-01-17 11:20:03 发布机构: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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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要求遂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填埋场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的申请》及《遂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填埋场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经审查,现将主要内容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本工程主要分为尖山填埋场和上坑填埋场,尖山填埋场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源口村凯恩路与S227省道交叉口南300m处(经纬度:119°14′11″E,28°34′26″N),上坑填埋场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马水岭周边(经纬度:119°19′2″E,28°35′58″N),属改建项目。主要建设内容为通风预处理、垃圾开挖及运输工程,垃圾筛分工程,垃圾各组分处理处置工程,渗滤液、雨污收集及处理工程,临时办公用房建设等。工程总占地面积6.87hm2,均为永久占地,永久占地分为主体工程占地以及临时设施占地,主体工程占地面积为6.23hm2,临时设施占地面积为0.64hm2。尖山填埋场主体工程占地为垃圾堆体0.72hm2、垃圾筛分场地0.29hm2、地磅及地磅房0.01hm2以及调节池及晾晒区0.02hm2;上坑填埋场主体工程占地为垃圾堆体4.44hm2、垃圾筛分场地0.59hm2、地磅及地磅房0.01hm2以及废水处理区域0.15hm2;尖山填埋场临时设施占地分为临时堆场0.26hm2以及施工便道0.11hm2,上坑填埋场临时设施占地分为项目部0.05hm2以及临时堆场0.22hm2(根据遂昌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日处理能力进行计算,在项目施工完毕后仍有6.85万m3需要临时堆置等待处理,因此另有1.50hm2借用垃圾堆体区的南侧垃圾已开挖空地区域进行临时堆置,不重复计列面积)。工程总投资15154.04万元(其中建安投资13582.31万元),资金来源为国企自筹和争取上级补助。总工期16个月,工程已于2024年9月开工,计划2025年12月完工。

二、基本同意土石方平衡分析结论。本工程挖填土石方总量为42.98万m3。土石方开挖总量31.76万m3(其中腐殖土20.16万m3,骨料11.60万m3);填筑总量11.22万m3(其中绿化覆土0.50万m3,土方3.91万m3,腐殖土4.48万m3,骨料2.33万m3);综合利用6.81万m3(其中腐殖土4.48万m3,骨料2.33万m3);借方4.41万m3(其中绿化覆土0.50万m3,土方3.91万m3),借方通过周边项目进行调运或者向合法料场商购解决;余方24.95万m3(其中腐殖土15.68万m3,骨料9.27万m3),本项目余方均运至遂昌县弃土消纳场进行处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预测结论。本工程可能产生的水土流失总量约422.01t,其中背景流失量20.93t,新增水土流失量约401.08t。施工期是本工程建设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时段,尖山填埋场中的垃圾堆体以及临时堆场和上坑填埋场中的垃圾堆体以及临时堆场是产生水土流失的重点区域。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和防治标准。本工程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包括永久征地、临时占地以及其他使用与管辖区域,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6.87hm2,包括尖山填埋场防治区1.04hm2、上坑填埋场防治区5.19hm2、尖山临时设施防治区 0.37hm2以及上坑临时设施防治区0.27hm2(上坑临时设施防治区中另有1.50hm2临时堆场的占地位于上坑填埋场垃圾堆体范围内,因此不重复计列面积)。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二级标准,至设计水平年(2026年),水土流失防治目标:水土流失治理度95%,土壤流失控制比1.67,渣土防护率95%,表土保护率本项目不涉及,林草植被恢复率95%,林草覆盖率20%。

五、基本同意取土场设置方案。本工程不设取土(石、砂)场,借方4.41万m3(其中绿化覆土0.05万m3、土方3.91万m3),其中借方1.65万m3已从遂昌县妙高山隧道工程所产生的余方进行调运解决, 剩余借方将通过周边类似项目或向周边合法料场商购解决。

六、基本同意表土资源利用方案。尖山填埋场的垃圾堆体处有较好的绿化植被覆盖,绿化面积约为0.72hm2;垃圾堆体的覆盖表土由于长期附着的原因,表面绿化回填土已经受到一定的污染,不适宜作为绿化土或耕植土用于其他项目;因此本项目表土不进行剥离,将作为开挖垃圾一并进入筛分场地, 筛分后作为腐殖土直接回填至尖山填埋场内。上坑填埋场施工区域均未涉及原有绿化区域,因此不涉及表土剥离情况。

七、基本同意弃渣场(堆场)设置方案。本项目不设弃土(石、渣、灰、矸石、尾矿)场。本工程余方24.95万m3(其中腐殖土15.68万m3,骨料9.27万m3),本项目余方均运至遂昌县弃土消纳场进行处理。

八、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措施布局。水土流失防治责任面积6.87hm2,划分为个4个分区:Ⅰ区—尖山填埋场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1.04hm2,工程措施有①绿化覆土0.36万m3(回填厚度约为0.60m、体绿化区域投影面积为0.72hm2)、②场地平整0.30hm2(其中垃圾筛分场地占地面积为0.29hm2,地磅及地磅房占地面积0.01hm2),植物措施有①生态修复0.72hm2(主要采用的是撒播草籽的形式进行绿化)、②抚育管理面积0.72hm2·a,临时措施有①洗车池1座、②排水沟300m(采用砖砌及砂浆抹面处理,矩形结构,其沟深0.30m,沟宽为0.30m,沟壁厚度为0.115m)、③沉砂池2座(底长2.0m,底宽1.0m,深1.50m,墙体采用24cm厚Mu10砖砌,内表面采用2cm厚M10沙浆抹面,单座实际容量为3.00m3)、④临时苫盖0.72hm2(尖山填埋场铺设1.0mmHDPE膜)、⑤密目网布设4000m2;Ⅱ区—上坑填埋场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为5.19hm2,临时措施有①洗车池1座、②密目网布设2000m2、③临时排水沟180m(矩形断面,沟深0.30m,沟宽为0.30m,壁厚为0.115m,砖砌及砂浆抹面处理)、④沉砂池1座(底长2m、底宽1m、深1.5m,砖砌材质,内表面进行砂浆抹面);Ⅲ区—尖山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范围面积0.37hm2,工程措施有①绿化覆土0.14万m3(垃圾筛分场地0.29hm2、地磅及地磅房0.01hm2、临时堆场0.26hm2和施工便道0.11hm2,回填厚度均约为0.20m)、②场地平整0.37hm2(施工便道面积0.11hm2、临时堆场面积0.26hm2),植物措施有①临时设施场地绿化0.67hm2、②抚育管理面积0.67hm2·a,临时措施有①临时排水沟150m(沟深0.30m,沟宽0.30m,壁厚0.115m,材质为砖砌及砂浆抹面处理)、②密目网布设4000m2、③填土草袋拦挡100m(底宽1.1m,顶宽0.5m,高0.6m);Ⅳ区—上坑临时设施防治区,防治责任面积为0.27hm2,临时措施有①密目网布设4000m2、②填土草袋拦挡150m(底宽1.1m,顶宽0.5m,高0.6m)。

九、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投资估算。本工程水土保持投资估算为319.22万元(其中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投资259.72万元,方案新增59.50万元),其中工程措施17.48万元,植物措施217.40万元,临时措施50.99万元,监测费用14.75万元,独立费用16.87万元(其中建设管理费6.62万元,勘测设计费1.32万元,水土保持编制费8.00万元,工程监理费0.93万元),基本预备费1.73万元,新增的水土保持投资应确保到位。本工程属于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4〕8号),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十、其他事项。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项目建设中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

(二)在施工中明确承包商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以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落实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监理,加强对水土保持设施建

设合同、质量和进度的管理。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

省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保〔2019〕3号)规定,本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水土保持专业监理资格的工程师。

(四)应当依法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按监测法规要求编制监测实施方案,并按季向我局提交水土保持监测季报。

(五)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管理,做好各水土流失防治分区的水土保持措施,减少项目实施对周边生态环境的影响。

(六)水土保持后续设计应报我局备案,作为监督检查的依据;水土保持方案如有重大变更应及时报我局审批。

(七)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自行开展水土保持设施专项验收工作,并报我局备案。

(八)你单位为本项目水土保持防治责任单位,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配合做好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好水土流失防治监督管理公告牌。


附件: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遂昌县水利局

                                                                                   2025年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提示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浙江省水土保持条例》、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将遂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填埋场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有关要求提示如下:

一、监督检查部门:遂昌县水利局

二、监督检查范围:遂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填埋场综合治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6.87hm2,具体见附图。

三、监督检查主要内容:

(一)检查水土保持工作职责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土保持监督检查意见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维护等水土保持工作组织管理情况。

(二)检查水土保持方案(含变更)编报等手续完备情况、水土保持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开展情况等水土保持后续设计情况。

(三)检查是否按规定剥离表土,剥离的表土有无集中堆放并采取拦挡、苫盖等防护措施,表土自身利用和外运综合利用等表土剥离、保存和利用情况。

(四)检查取土场、弃渣场(堆场)防护措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是否发生变更;是否存在向河道、水库、湖泊倾倒弃渣等情况。

(五)检查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水土保持措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重点区域(如深挖、高填路段等)水土保持措施落实情况。

(六)检查水土保持监测、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成果资料是否齐全、可靠等。

(七)检查水土保持补偿费是否足额、及时交纳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方式:采取现场检查、遥感监管等方式。

五、监督检查频次:原则上1年检查2次,将设置堆高20米以上或方量在50万立方米以上弃渣场(堆场)、有举报线索、下发整改通知、水土保持监测三色评价结论为红色或黄色等项目列为重点监督管理对象,加密监督检查频次。

六、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按照有关规定,对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采用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纳入重点监管名单和信用惩戒等方式追究责任。

七、对监督检查人员履职监督:监督检查人员要持证上岗,严格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谋取不当利益,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检查,保守商业机密,自觉接受被检查对象的监督。


抄送:丽水市金源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

遂昌县水利局办公室                       2025年1月10日印发

遂昌县水利局关于遂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填埋场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pdf

遂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态综合治理工程-填埋场综合治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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