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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遂昌妙高“8·1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报告
时间:2025-01-17 09:17:59 发布机构: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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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8月15日8时36分许,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与牡丹亭西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亡人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接报后,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应急管理局、妙高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处置,指导善后处置工作。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号)、《浙江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省政府令第310号),受遂昌县人民政府授权,遂昌县公安局牵头成立了“8·15”事故调查组。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现场勘察、询问相关人员、调取了事故监控,并将事故车辆委托给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技术鉴定,对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以及事故责任进行了调查和分析,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措施,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松阳县天虹仓储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18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4087358872D,法定代表人杨某森,注册地浙江省丽水市松阳县西屏街道,注册资本250万元,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仓储服务、汽车新车销售和建筑工程用机械销售等;经营许可证:丽33124100093,经营范围货运(普通货运、大型物件运输),许可证有效期限为2021年7月13日至2031年7月13日。

(二)事故车辆的基本情况

涉案车辆为自卸货车(以下简称货车),车辆号牌:浙KJ5979;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使用性质:货运;车辆品牌型号:解放牌CA3310P27K15L3T4E5A80;机动车登记所有人:松阳县天虹仓储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吴某辉和杨某森;注册日期:2021年11月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

涉案电动自行车车辆号牌:遂昌0601986;车辆类型:电动自行车;使用性质:私车;车辆品牌型号:TDT2123-2Z;车辆登记所有人:雷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吴某丈夫);上牌日期:2022年5月14日。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货车驾驶人:秦某,云南省德宏人,男,汉族,持准驾B2类车型有效驾驶证。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吴某,浙江省庆元人,女,汉族。

(四)道路及天气情况

事发路段为平昌路与牡丹亭西路交叉路口,位于遂昌县妙高街道境内,沥青路面平整,标志、标线和信号灯设置规范。平昌路呈东西走向,东往金岸村方向,西往飞鹤家园方向,双向三车道,东往西方向为两车道,单车道路宽为3.20米,西往东方向为单车道,车道路宽为3.60米,平昌路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车道宽为2.60米。牡丹亭西路呈南北走向,南往县府广场方向,北往龙潭新村方向,事故路口北侧道路为双向四车道,路中间设有花坛隔离,单车道路宽为3.20米,牡丹亭西路两侧设有非机动车道,车道宽为2.60米。

事发路口监控视频和现场勘查情况综合分析:事故发生时,该路段天气晴,路面干燥,无积水,能见度正常。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5日,秦某驾驶浙KJ5979重型自卸货车从遂昌县妙高街道驶往云峰街道方向,当日08时36分许途经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与牡丹亭西路交叉路口右转弯时,与同向吴某驾驶的遂昌0601986号电动自行车(后座搭乘雷某)发生碰撞并碾压,造成雷某当场死亡,吴某受伤,电动自行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应急处置情况

接到报警后,遂昌人民医院120救护车于08时43分到达现场,伤者吴某被送往遂昌人民医院,经全面检查后确认无碍,死者雷某遗体送往遂昌县殡仪馆停放。10时50分,事故现场清撤完毕,恢复正常通行。事故发生后,遂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教导员陈忠良,副大队长王晓峰会同妙高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吴群林赴事故现场,迅速开展现场指挥、事故勘查等工作,并对事故深度调查及下步事故防控工作提出具体要求。

经评估,事发后相关部门能及时赶到事发现场并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事故救援响应迅速,救援行动开展有序,现场处置得当,救援过程未发生次生事故。相关职能部门应急值守到位,应急响应迅速,信息报送及时,救援措施得当,善后工作到位。

三、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一)道路地面痕迹勘查情况

电动自行车卡于货车车头左侧,电动自行车倒地后的挫划痕为19.50米,货车后方地面无明显轮胎痕迹。

(二)车辆勘查情况

1.货车外观无明显损坏,车头下方防护装置右侧有接触痕迹,高度为0.55米,防护装置上方有接触痕迹,高度为0.72米,货车左侧第234排轮胎见明显附着人体组织。民警到场时货车电门开,开双闪灯,挂空挡。

2.电动自行车尾部损坏,车牌脱落,车头左侧有接触痕迹,高度为0.70米,车身左侧有倒地挫划痕迹,右侧有被货车挤压痕迹。

(三)车辆轨迹

1.事发当日货车运行轨迹:8月15日08时17分许,货车从云峰街道方向进入牡丹亭中路,随后进入遂昌老车站工地装载渣土,08时35分从工地中驶出,左转驶入平昌路东往西方向右车道,08时36分右转驶入事故路口发生事故。

2.事发当日电动自行车运行轨迹:8月15日08时33分许,电动自行车从遂昌县妙高街道平昌路5弄家中出发,08时35分行驶至平昌路遂昌老车站工地门口路段,08时36分直行驶入事故路口。

(四)货车装载货物情况

货车车上装载渣土,核载15370千克,实载49690千克,超载223%。

四、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1.死者雷某,男,汉族,籍贯:浙江遂昌。

2.受伤者吴某,女,汉族,家住浙江省遂昌县妙高街道,系死者雷某母亲。

(二)直接经济损失

经核算,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62万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

五、车辆及相关人员情况鉴定情况

(一)车辆鉴定情况

1.浙江腾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货车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状况及行驶速度鉴定情况如下:

①.货车的转向系和车辆右转弯音响提示装置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行车制动系路试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国家标准要求。

②.货车在事发时,其行驶速度为14~15km/h。

③.电动自行车未发现加装及改装现象;行车制动系性能无法判定在事发前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转向系性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④.电动自行车事发时行驶速度为13~14km/h。

2.温州宏顺司法鉴定所对货车的前部及右侧及右侧间接视野装置技术状况鉴定;对电动自行车在事发前、事发时及事发后是否在货车间接视野装置所能观察到的区域范围鉴定;对货车前下部防护装置及侧面防护装置技术状况进行鉴定。情况如下:

①.货车的前视镜及右侧间接视野装置齐全,前视镜、乘员一侧(右侧)视野装置的主外视镜视野范围正常,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乘员一侧(右侧)广角外视镜、补盲外视镜等视野范围过小,不符合 GB 15084-2022《机动车辆间接视野装置性能和安装要求》的国家标准要求。

②.经模拟定位与实车勘检,视野观察情况:1.事故发生前浙KJ5979重型自卸货车处于停止线前的近最后一个导向箭头处时,涉案遂昌0601986号电动自行车车身位于非机动车道“自行车”标志对应处,此时不能被各视镜及仪表台的监控视频显示屏观察到。2.事故发生前浙KJ5979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前缘位于停止线,涉案遂昌0601986号电动自行车车身刚已过停止线,此时不能被各视镜及仪表台的监控视频显示屏观察到。3.在事发前浙KJ5979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前缘位于人行横道线西边缘时,此时涉案遂昌0601986号电动自行车能被前视镜观察到,其他视镜及仪表台的监控视频显示屏不能见到。4.事故发生时浙KJ5979重型自卸货车车头前缘已过人行横道线西边缘,此时涉案遂昌0601986号电动自行车能被前视镜观察到,其他视镜不能见到。事故碰撞后浙KJ5979重型自卸货车继续向前推行过程中,涉案遂昌0601986号电动自行车均能被前视镜观察到,其他视镜及仪表台的监控视频显示屏不能见到。

③.货车的左侧面防护装置技术状况正常;右侧面防护装置的前缘距前轮轮胎周向切面之后间距偏大,作为右侧防护装置一部分的尿素箱离地高度偏高,不符合GB11567-2017《汽车及挂车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要求》的国家标准要求。货车的前下部防护装置水平总宽度、截面高度等符合标准要求,但下边缘的离地高度偏高,不符合GB 26511-2011《商用车前下部防护要求》的国家标准要求。

(二)驾驶人涉酒、涉毒检测情况

货车驾驶人秦某和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吴某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均为0mg/100mL,秦某某的尿液未检出毒品成分。

(三)电动自行车驾乘关系调查情况

根据调查和鉴定,电动自行车在事故发生时由吴某驾驶,雷某坐在车里后座。

六、事故发生原因及性质分析

(一)直接原因

1.驾驶员秦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核载15370千克,实载49690千克)。

2.驾驶员秦某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通行时,未按指定的时间通行,事故发生时间为禁止其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通行时段。

3.驾驶员秦某安全意识淡薄,在驾车途经路口右转弯时未按规定让行,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1.松阳县天虹仓储有限公司违反道路安全通行规定,未对公司运输车辆进行管理,长期指使、纵容公司车辆在限制、禁止的区域或者路段未按指定的时间通行。

2.松阳县天虹仓储有限公司未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长期放任公司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长期指使、纵容驾驶员驾驶载重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货车(肇事车辆核载15370千克,实载49690千克)。

3.松阳县天虹仓储有限公司长期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教育和培训档案频繁造假。

4.松阳县天虹仓储有限公司对交警部门建议使用的货运车辆盲区辅助刹车系统,普遍未开启。

5.松阳县天虹仓储有限公司车辆于2023年8月22日在松阳县发生因右转未让直行的亡人事故,公司一年内发生两起右转弯未让直行的亡人事故,未落实企业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监督、整改责任。

(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2024年10月8日,经遂昌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依法认定,秦某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吴某、雷某无责任。

(四)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遂昌妙高“8·15”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七、对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对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松阳县天虹仓储有限公司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漠视安全管理,对企业的运输车辆管理不到位,车辆隐患排查不到位,对驾驶员疏于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建议由遂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二)对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1.秦某,涉嫌交通事故肇事罪,建议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2.松阳县天虹仓储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杨某森未依法履行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3.松阳县天虹仓储有限公司遂昌片区负责人吴某辉未依法履行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建议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刑事责任。

4.叶某,松阳县天虹仓储有限公司安全员,未有效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未组织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如实记录培训情况,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建议遂昌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处理。

八、防范措施与建议

1.松阳县交通运输局要督促松阳县天虹仓储有限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培训,督促运输企业开展运输车辆的隐患排查,做好事故隐患整改闭环工作。遂昌县交通运输局要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抓好辖区运输企业的行业监管,防范类似事故发生。

2.县公安局、县综合执法局要重点打击城区渣土车辆超限超载、闯禁、违规驾驶的违法行为;进一步落实货车盲区辅助系统的安装,督促企业和驾驶员在日常货运过程中按规范使用该系统。县建设局要加强对建筑工地运输车辆的源头装载管理。

3.县道路交通安全专业委员会牵头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道路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认真履职,全面落实源头企业、过境超载超限车辆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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