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遂昌县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 | ||||||
序号 | 部门 | 收费项目 | 政策依据 | 收费标准 | 备注 | 批准级次及标注 |
一 | 公安 | |||||
1 | 证照费 | 中央 | ||||
(1) | 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 中央 | |||
① | 号牌(含临时) | 同上 | 汽车号牌:反光100元/副,不反光80元/副;挂车号牌:反光50元/副,不反光30元/副;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号牌:反光40元/副,不反光25元/副;摩托车号牌:35元/副;机动车临时号牌:5元/张;调换号牌、遗失补牌收费:按同类号牌 | 中央 | ||
② | 单独补发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 同上 | 1元/个 | 仅指压有发牌机关代号的固封装置 | 中央 | |
③ | 号牌架 | 同上 | 铁质号牌及同类产品5元/只(含号牌安装费),铝合金号牌及同类产品10元/只(含号牌安装费) | 限车主自愿要求安装,含号牌安装费 | 中央 | |
(2)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中央 | ||||
① | 机动车行驶证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10元/本。调换、遗失补领按同类证件收费。 | 含行驶证所附照片的拍摄费用和照片塑封费用 | 中央 | |
② | 《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工本费 |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 | 10元/证 | 设区的市级公安部门向临时入境不超过三个月的境外机动车发放公安部统一样式的《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时收取 | 中央 | |
(3) | 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 发改价格〔2004〕2831号,浙价费〔2006〕73号。 | 10元/本 | 中央 | ||
二 | 自然资源 | |||||
2 | 土地复垦费 | 《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00〕221号,《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年第33号令),浙财综〔2014〕73号 | 详见文件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
3 | 土地闲置费 | 《土地管理法》,浙政办发〔2011〕87号,浙财综〔2014〕73号,国发〔2008〕3号,浙政发〔2008〕3号 | 1.对依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土地闲置的,参照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和办法征收;2.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土地闲置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
4 | 耕地开垦费 | 《土地管理法》。浙政发〔2008〕39号。浙政办发〔2014〕25号。浙财综〔2014〕73号。浙政发〔2000〕292号,浙政办发〔2011〕87号,浙委办〔2012〕55号 | 1、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丽水市莲都区每平方米56元;其他县(市)每平方米40元。2、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园地的,视同占用耕地缴纳耕地开垦费。3、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加倍收取。4、对使用省统筹补充耕地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的建设项目,耕地开垦费按每平方米 75 元标准缴纳。5、对当地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不足、需调入补充耕地指标的市、县(市、区),可根据耕地开垦费标准、调剂补充耕地指标价格,结合补充耕地指标结构和数量,制订本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使用补充耕地指标统一结算标准。6、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不再缴纳补充耕地的任何费用,补充耕地任务及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市、县(市、区)政府落实。 | 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耕地开垦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耕地开垦费。 | 中央 | |
5 | 不动产登记费 | 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浙价费〔2017〕16号,浙财综〔2014〕73号,丽政发〔2014〕82号,财税〔2014〕101号,浙财综〔2015〕13号,浙价费〔2018〕145号,财税〔2019〕45号。 | 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单独发证的车库车位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80元/件。2.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550元/件。相关减免政策详见文件。 | 丽政发〔2014〕82号:暂停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浙财综〔2014〕73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对小微企业免征(浙财综〔2015〕13号) | 中央 | |
三 | 建设 | |||||
6 | 污水处理费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浙价资〔2015〕252号,遂发价〔2015〕10号。 | 污水处理费具体标准:居民生活污水处理费0.85元/立方米;非工业污水处理费1.50元/立方米;工业污水处理费,一般工业企业1.50元/立方米,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合成革)、冶炼等行业中的高污染工业企业1.70元/立方米。 | 对符合污水纳管要求的,已纳入市区污水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医药、化工、造纸、化纤、印染、制革(合成革)、冶炼等行业中的实行在线监测高污染工业企业(具体名单经企业主动申请由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确定)污水,按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以P计)、总氮(TN)等污染因子的浓度,分类分档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 | 中央 | |
7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 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浙价费〔2007〕136号,国办发〔2020〕27号,浙财函〔2020〕203号。 | 中央 | |||
(1) | 城市道路占道费 | 遂发价(2007)27号 遂发价(2005)22号 | 1、经营性占道:主干道1元/平方米,其他道路0.5元/平方米; 2、施工、堆物及其他占道,主干道0.50元/平方米, 其他道路0.40元/平方米 3、停车占道:主干道0.60元/平方米,其他道路0.40元/平方米; 4、广告牌:一类地段(每年)40元/平方米;二类地段(每年)20元/平方米,;三类地段(每年)10元/平方米;四类及以下地段(每年)5元/平方米户外广告占道费按广告面积。 |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占道费:(一)经人民政府权限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贸易市场;(二)非经营性社会服务活动;(三)凡不占用城市道路,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及房顶空间设立店名、招牌和广告的;落地广告不占道路不收费;(四)公益性广告、标志;(五)通过招标拍卖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占道;(六)城市公用设施建设。 | 中央 | |
(2)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遂发价(2007)27号 | 1、车行道:沥青路面220元/平方米,水泥砼路面 200元/平方米,块石路面150元/平方米,砂石路面 60元/平方米,土路面4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100元/平方米;平、侧石 60元/米。 2、人行道: 砼铺装路面100元/平方米;花岗石路面 250元/平方米;青石板、火烧板路面230元/平方米, 预制板路面(彩色)140元/平方米,预制板路面(素色)90元/平方米,广场砖路面160元/平方米,其他路面50元/平方米,铺装残缺40元/平方米。 3、路肩空地(无铺装路面)20元/平方米 | 下列情况不得收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一)市政工程施工和养护维修作业;(二)单位在自有场地内的道路挖掘;(三)有挖掘单位按规定要求负责修复的。 | 中央 | |
四 | 交通运输 | |||||
8 | 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 《浙江省收费公路管理办法》(2009年省政府第267号令)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五 | 经信 | |||||
9 | 无线电频率占用费 | 计价费〔1998〕218号,计价格〔2002〕605号,财建〔2002〕640号,发改价格〔2003〕2300号,发改价格〔2004〕1945号,发改价格〔2005〕2812号,发改价格〔2007〕3643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发改价格〔2018〕60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六 | 水利 | |||||
10 | 水资源费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财综〔2008〕79号,《浙江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第352号令),浙财综字〔2009〕12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浙价费〔2010〕127号,发改价格〔2013〕29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浙价资〔2014〕207号。 | 一、地表水:1.公共供水企业、原水企业0.20元/立方米;2.工商业自备取水0.2元/立方米;3.贯流水0.02元/立方米;4.水力发电0.008元/千瓦时;5.特种用水1元/立方米。二、地下水:1.一般用水0.5元/立方米;2.特种用水2元/立方米。 | 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中央 | |
11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1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本条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按销售额的千分之一计征。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主管部门核定的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0.2元/吨计征。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中央 | |
七 | 农业农村 | |||||
12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财税〔2014〕101号 | 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 中央 | ||
(1) | 淡水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捕捞) | 浙财综字〔2003〕112号,价费字〔1992〕452号,计价格〔1994〕400号,浙价费〔1997〕322号。 | 详见文件 | |||
(2) | 专项(特许)捕捞、收购、调运主要经济价值水产品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浙价费〔1997〕322号,浙价费〔1999〕372号,浙价费〔2001〕355号。 | 详见文件 | |||
八 | 人防 | |||||
13 | 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浙政函〔2004〕136号,浙政发〔2009〕48号。浙委发〔2016〕4号。浙价费〔2016〕211号。 | 一、新建居民住宅的,国家确定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十一、百分之十、百分之九,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二、新建其他民用建筑综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的,国家确定的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百分之八、百分之七、百分之六,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含县城)、重点镇修建比例分别为百分之五、百分之四;三、标准:县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或中心城区范围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建筑1700元/平方米;省确定的人民防空重点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或开发边界内的各类建筑1300元/平方米。 |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和公共租赁房免收;非营利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全免,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征收;中小学(含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免收;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收;工业生产企业在厂区范围内的各类建筑免收;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和在依法拥有的宅基地上新建、翻建的自住住房,列入省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范围的新建房屋,省定经济薄弱村集体投资兴建的物业建设项目免收;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等羁押场所免收;其他国家和省规定可以减免的情形。浙政办发〔2022〕8号规定按现行标准的80%收取,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 中央 | |
九 | 法院 | |||||
14 | 诉讼费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浙价费〔2007〕153 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1) | 案件受理费和申请费 | 同上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2) | 非财产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1.离婚案件300元/件。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2.侵害姓名、名称、肖像、名誉、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400元。涉及损害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3.其他非财产案件80元/件。 | 中央 | ||
(3) |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受理费 | 同上 | 1.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交纳900元/件。2.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 中央 | ||
(4)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 | 同上 | 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100元/件。 | 中央 | ||
(5) | 其他案件诉讼费 | 同上 | 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执行 | 中央 | ||
十 | 市场监管 | |||||
15 | 药品注册费 |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浙价医〔2016〕120号,浙政办发〔2022〕8号省药监公告2022年第3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16 |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 | 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浙价医〔2016〕120号,浙药监械〔2023〕2号。 | 详见文件 | 中央 | ||
备注: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12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