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遂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 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此件公开发布)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 年6月5日
遂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7 总则
7.1 编制目的
7.2 编制依据
7.3 适用范围
7.4 工作原则
8 事故分级
8.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8.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8.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9 组织机构与职责
9.1 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9.2 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及职责
9.3 技术支撑机构
9.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10 监测预警报告
10.1 监测
10.2 预警
11 信息报告与通报
11.1 报告主体和时限
11.2 报告内容
12 应急响应
12.1 事故评估
12.2 响应级别
12.3 响应措施
12.4 响应级别调整与终止
13 后期处置
13.1 善后处置
13.2 总结评估
13.3 责任追究
14 应急保障
14.1 队伍保障
14.2 信息保障
14.3 医疗保障
14.4 技术保障
14.5 物资与经费保障
14.6 社会动员保障
14.7 宣教培训
15 附则
15.1 预案管理
15.2 应急演练
15.3 预案实施
6 总则
6.3 编制目的
构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联动机制,实现事前防范、快速处置 与科学信息发布,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守护公众 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经济平稳运行。
6.4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共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和《浙江省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政办发〔2025〕21 号)、《浙江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浙政办发〔2021〕83 号)、《丽水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丽政办发〔2024〕79 号)等。
6.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遂昌县行政区域内食物(食品)链各环节中发 生的食物污染事故、食物中毒以及其他食源性疾病,造成社会公 众大量病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并造成重大 社会影响的食品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置。
6.6 工作原则
遵循以人为先、减轻损失,统一调度、全面落实,科学评估、 合法处置,居安思危、重在预防,常态与应急结合、智能精细管控的原则。
7 事故分级
按照事故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根据国家、省、市 有关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 安全事故、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和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四个级别。
7.1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浙江省在内的 2 个以上省份或国(境) 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7.2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丽水市在内的 2 个以上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健康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 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 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死亡病例在 10 人(含)以上的
4.省级以上政府认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7.3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
较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受污染食品流入包括遂昌在内的 2 个以上县(市、区),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100 人(含)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政府认定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7.4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一般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存在损害健康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30 人(含)以上 99 人(含) 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以上政府认定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
8 组织指挥体系
8.1 县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委)是全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药安委转为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核重大信息的发布;审议批准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的应急处置工作报告、应急响应终止等重要事项;向县委、县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应急救援情况。
县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县食药安委主任或县政府指定的相关负责人担任,成员单位为县食药安委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在县食药安委的统一领导下,做好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8.2 县应急指挥办公室及职责
县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食药安办)负责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当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县食药安办转为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分别由县食药安办主任、副主任担任。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县应急指挥部的各项工作部署,组织实施应急处置工作;提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响应启动、响应级别调整、应急响应终止等申请; 指导、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有效控制事故,防止事态蔓延扩大;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或通报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并传达贯彻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应急处置指令;组织信息发布,必要时联合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协调各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做好公文处理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8.3 技术支撑机构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机构由医疗、疾病预防控 制以及有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组成,在县食品安 全监管部门综合协调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8.4 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需要,县应急指挥部可下设事故 调查组、危害控制组、医疗救治组、社会稳定组、新闻宣传组、 专家咨询组等若干工作组。各工作组在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下,分别开展相关工作,按要求向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工作 开展情况。
8.4.1 事故调查组
按照职责分工,由县市场监管局牵头,技术支撑单位配合, 会同公安等相关单位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研 判发展趋势,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原因分析,对问题产品进 行检验检测,作出事故调查结论,提出相关防范意见和建议。涉 及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 利益受到侵害的,移送检察机关进行调查。对涉嫌犯罪的,由公 安机关立案侦办,查清事实,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管部门及其 他机关工作人员的失职、渎职等行为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
8.4.2 危害控制组
由事故发生环节的具体县级监管职能部门牵头,组织开展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对问题产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蔓延扩大。
8.4.3 医疗救治组
由县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提出救治方案,迅速组织开展应 急医疗救治工作,组织、指导医疗卫生机构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 造成健康受到危害的人员。
8.4.4 社会稳定组
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委宣传部(网信办)、县委社工部、县 公安局、县司法局、县法院、县检察院等相关单位参加,加强社 会治安防控,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 社会恐慌等违法犯罪行为,协调做好因食品安全事故及处理造成 的矛盾化解和社会稳定工作。
8.4.5 新闻宣传组
由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牵头,会同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县融媒体中心等单位,指导协调信息发布、新闻发布会及媒体采 访管理工作,配合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舆情引导和处置工作。
8.4.6 专家咨询组
成立由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咨询组,负责对事故进行分 析评估,为应急响应级别调整和应急响应终止以及应急处置工作 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专家咨询组直接参与指导应急处置和舆 情引导工作。
9 监测预警
9.1 监测
加强对高风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贮藏、 经营、消费等环节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测和通报体 系;做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综合利用,构建各部门间信息沟通 平台,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监测食源性疾病、食品污 染和食品中有害因素,综合分析食品安全状况。对具有较高程度
安全风险的食品,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发布相关信息,切实做到食 品安全问题早预防、早发现、早整治、早解决。
有关监管部门发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应依法及时采取有 效控制措施,并及时通报县卫生健康局和有关方面。
9.2 预警
9.2.1 预警信息发布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规律、特点和检 验、监测情况,分析对社会公众健康的危害程度、可能的发展趋 势,及时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在接到食品安全隐患或问题预警信息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和有关方面依法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9.2.2 预警解除
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应当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等情况,适时发布相关信息。当研判可能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因 素已经消除或者得到有效控制时,应适时发布解除预警的信息。
10 信息报告与通报
10.1 报告主体和时限
健全完善事故信息报告相关制度,明确报告的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责任意识,提高事故信息报告的时效性、规范性和准确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缓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 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1.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 1 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2.发生可能与食品有关的急性群体性健康损害的单位,应当 在 1 小时内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3.医疗卫生机构发现接收治疗的病人属于食源性疾病病人或 者疑似病人,应当立即向县卫生健康局报告。县卫生健康局认为 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4.食品安全相关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 故相关情况,应当及时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
5.县卫生健康局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应当及时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
6.有关部门获知或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等,应当立 即通报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经初步核实后继续 收集相关信息,并及时通报进一步情况。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接 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应立即通报县委宣传部(网信办)。
7.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信息报告实行逐级报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或者敏感的食品安全事故等特殊情况可越级报告。
8.当发生一般以上食品安全事故,或在全国性、区域性重要 活动期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 处)及有关单位必须尽快掌握情况,在事发 30 分钟内、力争 20 分钟内向县委县政府总值班室、县食药安办电话报告或通过紧急 信息渠道报送初步情况,在事发 1 小时内、力争 30 分钟内书面报
送相关情况;因特殊情况难以在 1 小时内书面报送情况的,须提前口头报告并简要说明原因。
10.2 报告内容
食品生产经营者、医疗机构、技术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报 告疑似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时,应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和人数 等基本情况。
11 应急响应
11.1 事故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评估用于核定食品安全事故级别和确定应采 取的措施。有关部门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食药安办提供相关信息 和资料,由县食药安办统一组织、协调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所涉食品可能导致的健康损害及所涉及的范围,是否已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及严重程度;事故的影响范围及严 重程度;事故发展蔓延趋势等。
11.2 响应级别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全县应急响应分 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11.2.1 Ⅰ级应急响应
经县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食药 安委应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上报,由国务院 批准同意后,立即对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11.2.2 Ⅱ级应急响应
经县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食药安委 应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上报,由省人民政府 批准同意后,立即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11.2.3 Ⅲ级应急响应
经县食药安办初步评估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县食药安委 立即对事故影响及其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并上报,由市人民政府批 准同意后,立即对较大食品安全事故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11.2.4 Ⅳ级应急响应
经县食药安办评估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的,由县食药安委启 动Ⅳ级应急响应。
应急响应启动后,县食药安委转为县应急指挥部,根据上级部 门和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组织、指挥食品安全事故应对工作; 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协调各方全力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将应 急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
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 30 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由县政府根据有关规定酌情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升级蔓延。
食源性疾病中涉及传染病疫情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 染病防治法》《浙江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相关规定开 展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
1.1 响应措施
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县 政府和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组织采取以下措施。
1.1.1 医学救援
医疗救治组迅速组织当地医疗资源和力量,对食品安全事故 患者进行救治,根据需要将重症患者安全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卫 生机构加强救治。视情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 急需医药物资,开展医学救援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 议,做好食品安全事故患者的心理援助。
1.1.2 现场处置
事故调查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开展事故原因调查。危害控制 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对现场进行卫生处理,依法封存可能导致食 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对确认 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规定召回或者停止 经营;对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责令生产经营者清洗消毒。
1.1.3 流行病学调查
事故调查组对与事故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县疾病 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向县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县卫生健康局提交流 行病学调查报告。
1.1.4 检测分析评估
事故调查组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组织、协调专业技术支撑 机构对引发食品安全事故的相关危险因素和检品及时进行检验检 测。专家咨询组对检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分析评估事故 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整改意见,为制 定事故评估总结和应急处置方案等提供参考。
1.1.5 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县应急指挥部、县委宣传部(网信办)统筹进行事故信息发 布,信息发布由县应急指挥部或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通过召开新 闻发布会、发布新闻通稿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发布,做好宣传报道 和舆情引导。加强对涉事舆情的监测,删除网络平台不实消息, 并在显著位置发布澄清或辟谣信息。
1.1.6 维护社会稳定
社会稳定组指导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社会治理,维护事故 现场秩序,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物资等违 法犯罪行为;加强救助患者的医疗机构、涉事生产经营单位、应 急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场所治安管控;对发布不实信息的人员予以 处置;查处妨碍相关监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协 调做好信访接访与重点人员稳定工作,做好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和 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1.2 响应级别调整及终止
1.2.1 响应级别调整
当食品安全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趋势发生变化,经分析、 评估和论证后,认为符合应急响应级别调整条件的,按调整前后 应急响应的最高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调整Ⅰ级应急响应,省食药 安委调整Ⅱ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调整Ⅲ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提高应急响应级别
1.当事故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
难以控制时
2.当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全国性或区域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 食品安全事故时。
当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评估标准已降低到原 级别以下,无进一步扩散趋势时,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1.2.2 响应终止
当食品安全事故得到控制,并符合以下要求,经评估认为符 合响应终止条件时,按启动应急响应级别,由国务院食安委终止Ⅰ 级应急响应,省食药安委终止Ⅱ级应急响应,市食药安委终止Ⅲ 级应急响应,县食药安委终止Ⅳ级应急响应。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终止应急响应
1.食品安全事故患者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 24 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食源性疾病在末例患者后经 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现场、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 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已消除
3.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有效控制,不再需要继 续应急处置
4.经综合评估后认定不属于食品安全事故的。
2 后期处置
1.1 善后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置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及
运输工作补偿,应急及医疗机构垫付费用、事故受害者后续治疗 费用、产品抽样及检验费用等及时拨付,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 理等。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对受害人给予赔偿,承担受害人后续治疗及保障等相关费用。
县政府和有关单位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尽快妥善安置、慰问受害和受影响人员,消除事故影响,恢 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遂昌金融监管支局应当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织、协调保险 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害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1.2 总结评估
食品安全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及 时组织有关单位对食品安全事故和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分析 事故原因和影响因素,评估应急处置工作开展情况和效果,提出 对类似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意见建议。
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有关国家部委及牵头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省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较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一般食品安全事故由县食药安委及有关单位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评估。总结评估按事故级别分别报告国务院食安委、省政府和省食药安委、市政府和市食药安委、县政府和县食药安委。县食药安办结合实际救援情况,组织对应急救援总结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改进意见,通报有关单位。
1.3 责任追究
事故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 报告的,或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的,或造成严重后果的, 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对瞒报、缓报、谎报和漏报食品安全事故重要情况或者应急 处置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责任单 位或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责任单位或负责人实施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 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检察机关依法提起 公益诉讼。
2 应急保障
2.1 队伍保障
建立食品安全应急保障队伍,规范队伍管理,加快应急装备设备配备,落实专兼职人员,组织开展必要的应急培训和演练, 提高食品安全事故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健全应急专家队伍, 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订、应急检验检测、危害评估和调查处理等工作提供决策建议。
2.2 信息保障
加强对食品安全抽检监测、投诉举报、舆情监测、事故报告 与通报等方面的信息采集、监控和分析。充分发挥网格员和志愿 者的作用,畅通信息报送渠道,确保食品安全事故的及时报告与
相关信息的及时收集。
2.3 医疗保障
县卫生健康局建立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 展的医疗救治体系,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时迅速开展医 疗救治。
2.4 技术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监测、预警、预防、应急检验检测和处置 等技术研发,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提供技术保障。
2.5 物资与经费保障
加强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装备配置,强化应急保障能力。 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和物资的储备与调用应当 得到保障,使用储备物资后及时补充。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产品抽样及检验等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应急资金足 额及时到位。
2.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的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协 助、参与应急处置,必要时依法调用企业和个人物资。在动用社 会力量或企业、个人物资进行应急处置后,应当及时归还或给予 补偿。
2.7 宣传培训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和其他有 关单位加大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
预防、自救、互救能力。加强对食品安全监管人员、食品生产经 营者及广大消费者食品安全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演练,促进 监管人员掌握食品安全相关工作技能,增强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责 任意识,提高消费者的风险意识和防范能力。
3 附则
3.1 预案管理
县食药安办负责本预案的管理工作,会同有关单位适时组织 对本预案的评估和修订。
3.2 应急演练
为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能力,县食药安办组织相 关部门,每 3 年至少开展 1 次应急演练。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 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有条件的可自行组织综合 应急演练或专项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及时进行评估。
3.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遂昌县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遂政办发〔2021〕2 号)同时废止。
抄送 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 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6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