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遂政办发〔2026〕12号信息来源: 浏览次数:
生成时间:2026-08-06 10:49 索引号:113325270026626819/2026-1010641696 文号:遂政办发〔2026〕12号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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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上级关于开展涉及生态环境法典、对外贸易及消费领域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我县对现行有效的县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经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2件,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1件。

本文件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的通告》(遂政通告〔2022〕1号)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二、《遂昌县声环境功能区划调整方案》(遂政办发〔2025〕22号)

将文件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


附件2

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一、《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遂政通告〔2017〕3号)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监委,县法院,县检察院。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8月4日印发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黑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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