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生成时间:2026-02-14 14:47 发布机构:遂昌县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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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切实规范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维管理,进一步健全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机制,通过制度厘清分工,明确责任主体,形成监管合力。加强巡查监管,避免“重建设、轻管理”问题,为全面提升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提供保障。

二、制定依据

(一)《浙江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管理条例》(公告第18号)

(二)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的指导意见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的意见》

三、文件执行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维护管理,适用于本办法。

四、新旧政策差异

新《办法》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改造工作的主管部门进行调整。新增了污水治理设施建设改造项目管理具体要求,要求落实项目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强调日常运维监管的具体内容,细化农户、排水经营户污水收集、隔油池、化粪池等预处理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源头管控要求。增加了污水治理设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保护要求,明确设施拆改、停用、报废审批流程。

五、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按属地管理原则,明确了县级各部门、乡镇(街道)、运维单位的分工,形成全方位的建设与运维管理体系。明确县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县建设局牵头规划、监督管理和协调指导及推进数字化治理,市生态环境局遂昌分局负责出水水质监管,县农业农村局协同和美乡村建设与污水共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保障项目用地。明确了乡镇(街道)作为实施主体,承担辖区内设施建设改造、长效运维及日常监管核心职责,涵盖建立工作体系、加强建设改造项目管理、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完善污水收集等具体工作,同时负责资金拨付。《办法》要求运维单位按服务合同开展日常运行、养护、应急维修等工作,加强日常作业过程中的有限空间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整改。针对设施损坏、故障、停运等突发情况,制定明确的应急处理要求,避免发生环境污染等问题。同时明确设施保护要求,划定行为红线,禁止破坏污水治理设施。

要强化宣传引导,将群众参与作为长效管理的重要抓手,引导农村主体配合污水治理工作。提升农户环保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规范农户排水行为;推动村民委员会配合设施建设运维,引导农户及时反馈设施问题,形成 “监管部门 + 运维单位 + 村民” 的多元监督格局。要求各乡镇(街道)加强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挤占、挪用资金,提升资金使用效益。

六、文件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6日起施行。

七、文件解读机关

遂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人:遂昌县村镇建设管理服务中心

电话:0578-851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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