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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遂自然资规〔2021〕146号
索引号:00266218X/2021-143078 生成时间:2021-09-08 16:13:02 发布机构: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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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机关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为规范统计工作,经研究决定,特制定《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计工作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9月2日


遂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统计资料调查制度

第一条  根据有关统计法律法规和工作需要,设立统计科室,确定统计负责人、配备统计人员,全面负责统计各项工作。

第二条  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统计法律法规及统计业务知识,执行各项决议。

第三条  负责组织统计科室的正常学习和统计业务培训,严格执行《统计法》《统计法实施条例》《普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度,确保源头统计调查数据质量。

第四条  接受县统计部门的领导,及时全面、保质保量完成统计部门和上级业务部门安排的各项调查任务,及时、准确提供经济、社会运行统计数据。

第五条  积极完成统计部门和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二章 统计资料审核制度

第六条  各类统计资料上报前,必须依据《统计法》和《统计方法制度》要求做好取数、审核工作。审核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理有据的原则。

第七条  统计人员应当按照《统计调查报表制度》要求,对各项统计指标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认真地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指标以及相关统计指标之间的逻辑关系准确无误。原始记录、统计台帐与统计报表配套衔接、确保一致。

第八条  单位统计负责人要对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进行审核,确保各项统计数据真实准确、逻辑关系严密、报表填报完整。

第九条  单位负责人最终审核统计负责人审核通过的统计报表,确保最终上报数据真实有效。

第十条  统计工作流程的各环节统计人员、审核人员均应当对其统计、审核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十一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审核职责,导致本单位统计资料失实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章  统计资料签署制度

第十二条  实行签署上报制

(一)无论是实行纸介质上报的统计资料还是实行网络上报或磁介质上报的各类统计资料,均应按照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格式(表式)打印出纸介质的统计资料,并有本单位有关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单位负责人签署,加盖本单位公章后,方可报出并留存归档。

(二)签署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十三条  实行统计资料上报签署工作责任制

(一)统计人员依据《统计调查报表制度》、原始数据、统计台帐填报各类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统计负责人审核。

(二)统计负责人负责审核统计人员填报的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需签字确认,方可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

(三)单位负责人审核经统计负责人签字的统计报表,审核无误后,最终签署确认。

各环节的签署人员应当对其签署的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签署职责,导致本单位统计报表上报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并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者,本单位将再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统计资料归档制度

第十五条  归档工作应坚持依法依规、有序分类、整齐完善的原则。各类统计资料应妥善保存、管理、有效利用。

第十六条  实行统计资料规定责任制

(一)本单位负责人是统计资料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有关人员加强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制度。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要按照分工职责做好统计资料的归档管理工作。

(二)各项统计资料,要做到按月登记、按季度整理、按年统一归档,做到各项统计资料完整、管理有序。

(三)本单位各项统计资料实行独立管理,确保安全、不灭失、不污染、不泄密。

第十七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归档职责,导致本部门统计资料灭失、污染、泄密的,本单位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第十八条  稳定统计人员。保持统计人员相对稳定,统计人员变动时,应做好新老统计人员、相关统计资料的交接工作。

第十九条  实行统计工作交接制度

(一)统计人员的变动,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重新调整的统计人员告知县统计机构和直接报予统计资料的部门,并变更本单位统计人员基本信息。

(二)统计人员在离任(职)前,必须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履行工作内容移交,办理交接手续。新任统计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本单位统计工作的衔接工作。

(三)统计工作移交的内容。统计人员需移交相关《统计报表制度》、《填报指南》、基础台帐、网络报送用户名和口令等;统计负责人需移交相关工作职责、工作流程、工作资料等。

(四)单位负责人是各项交接工作的监督人,须确保交接顺利进行。

第二十条  对于不认真履行交接职责,导致本单位统计工作被政府统计部门追究统计法律责任的,本单位将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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